《河南法制报》对付“教科书式老赖”南阳法院有高招

发布时间:2017-12-07 09:34:34


    □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白丞博 马骏

    近日,网友@认真的赵先森在网上发布了一段“教科书式的耍赖”视频,实名声讨肇事司机耍赖拒不支付赔偿款的经历,引发广大网友热烈讨论。南阳两级法院的法官们也曾遇到如此糟心的“老赖”,不过最终都被一一惩处。一起看看这些“老赖”是如何耍赖、法官们是如何处理的。

    案例一 假名存款躲执行聪明“老赖”被拘留

    2010年3月,李某向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30日至2011年3月30日,月息为7.5‰。高某、张某等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李某仅将利息结至2011年3月30日,剩余本金却未还。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偿还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万元及利息,高某、张某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该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为担保人张某。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张某家中,均未能找到其本人。

    2017年10月8日,邓州市法院执行干警凌晨出击,将正准备出门的被执行人张某堵在家中,并依法对张某家进行搜查。搜查中,执行人员发现了一张以李某玉名字的定期存单,存单金额为1.5万元。执行人员随即询问张某该存单情况,刚开始张某拒不承认该存单的归属情况,在被拘传到法院后,经过执行法官说服教育,张某最终承认了这笔钱是他本人存款。在张某被拘传后,其妻子迅速将3万元现金送到法院,并在执行人员的陪同下去银行将1.5万元的存款取出,同时保证剩余欠款于当月月底前全部还清。鉴于被执行人态度端正、认识到错误并积极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邓州市法院对其批评教育后,未对其实施拘留措施。

    原来,“脑袋灵活”张某此前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贷款成功,受到启发,在得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怕法院冻结他名下的存款,又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存的这笔钱,存款到期后也未敢取出。

    法官提示:目前,南阳两级法院已经采用“总对总”查控系统,通过系统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对此,被执行人也是心知肚明,为了隐匿财产,被执行人往往采取其他办法,如借用他人名义存款,借用他人名义买车、买房。对此需要法官获得可靠线索后对被执行人的以前存款记录、取款去向、目前收入来源、消费情况进行查询,如果确实存在上述情形,法院可以在掌握扎实证据后对上述财产进行执行,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甚至按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判决生效后仍在按月获得高收入报酬的“老赖”,法院可以采取要求单位履行协助义务、每月划扣其收入的办法进行执行。只用保留维持其生活必需的费用即可。

    案例二 现金藏进垃圾堆判处徒刑没商量

    江某与李某等十余人劳动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江某支付李某2200元。该判决生效后,江某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进入法院执行环节,江某仍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法院审理和执行环节,江某一直躲藏不见,相关文书均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直至江某于2017年5月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其仍故意隐瞒实际的家庭住址,虚假报告其财产情况。2017年6月,执行干警根据江某在国家电网登记的用电户电表箱位置,在新野县城查找到其具体住所,并依法进行了搜查。当场从一挎包内搜查到江某妻子的身份证及4300多元现金,在二楼角落里发现一个装满空塑料瓶的垃圾袋,在袋子里面发现一个装有4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法院另查明江某在2012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长期在汕头市打工,有较固定的经济来源。

    南阳中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江某明知其与李某及另外十余人有经济纠纷,仍借口其与第三方有经济纠纷尚未完全处理,长期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经诉讼途径解决后,仍长期不予露面。在其被刑事拘留之后,法院执行干警又先后两次对其明法释理,督促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尽快履行2200余元债务,但其仍拒不履行。从执行干警依法调取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及扣押物品清单、以及搜查出的现金等均可证实,其完全有能力履行拖欠李某的2200余元债务。江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南阳中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示:本案中,江某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隐瞒其住所,并在住所藏有大量现金,此种情形需要法院能够通过线索追踪其行踪、找到住所后进行搜查才能发现。对于此类被执行人,找到其住所、发现其行踪才是第一要务。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线索,对于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拘留措施,在拘留的同时可以搜查其住所,查找相关财产。

    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通过公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申请执行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立案、不提起公诉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刑事自诉阶段,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对被告人进行逮捕。此时公安机关可以利用技术侦查手段确定被告人的下落。

文章出处:12月7日《河南法制报》第23版:法治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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