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李金伟范小婵)11月28日,西峡县法院在距西峡县城100多公里的桑坪镇巡回审理了赵某非法存储爆炸物案,因影响该案量刑的关键事实问题存在争议,该院依法采用“3+4”模式,组成大陪审合议庭在案发地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在西峡县桑坪镇鲁某、白某开发的石矿中务工,赵某将平时爆破施工后随意存放在各地的剩余的爆炸物品收集起来,存放到王某家废弃的炕炉里。2016年8月9日,王某发现并报警,爆炸物品被公安机关查扣。因赵某非法存储爆炸物的数量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检察院作出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开庭时,合议庭紧紧围绕两个事实焦点问题进行庭审调查,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前还充分征求了现场旁听群众的意见,一致认为爆炸物存放地点位于山区零星户,且村民大多长期在外务工,不属于“人口集中居住区”。被告人作为矿山的工人对爆炸物没有监管的义务,他出于好意把每次施工遗留下来的爆炸物收集起来集中存放,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没有用于非法目的。人民陪审员对这两个事实问题的认定意见得到了法官的认同,合议庭最终决定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最终合议庭综合考虑各方建议,当庭宣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