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伤诉求赔偿 淅川法官当庭调解成功

  发布时间:2017-12-07 11:37:55


    “马庭长,感谢您帮我处理了纠纷,我心里的石头也终于落地了。”12月5日上午,一起劳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原告王某对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九重法庭庭长马华强表示了感谢。

    原告提供劳务受伤

    今年7月,原告王某向淅川法院九重法庭起诉称,2016年10月6日,王某受被告张甲雇佣,为被告张乙家房屋粉刷涂料,被告张丙则受张乙父亲邀请为其修锅灶。当天下午,被告张丙推料车经过时,不慎撞到了脚手架,导致原告从脚手架上掉下受伤。原告被亲属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于2016年10月20日出院。出院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但三被告推诿扯皮不予协商。

    为追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王某将雇主张甲、房主张乙、侵权人张丙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名被告各执一词

    10月18日,九重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在案发地张河村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两名县人大代表参加旁听。

    庭审时,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9086.07元,并向法庭提交了赔偿清单,详细列明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赔偿数额。庭审中,三被告各自发表了答辩意见,并表明自己的赔偿态度。被告张甲答辩称:“原告是受我雇佣的工人,出事的时候我未在场,不知道原告是如何摔下来的。对于原告所受损失,我已在其住院期间垫付了8600元,其中包括被告张乙交给我的2000元。我只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多出来的应当退还给我。”

    被告张乙答辩称:“首先我不认识王某,我家的房屋装修工程都承包给了张甲,中间发生了什么我也不清楚;第二,事发后我表示过愿意拿出3000元进行补偿,根本没有推诿扯皮;第三,事发当天原告王某喝了酒,没有尽到规避自身风险的义务,也有部分责任。因此,我只依法承担3000元赔偿责任,其余不承担。”

    被告张丙有事在外,委托其妻邓某出庭应诉,邓某答辩称:“张丙只是被叫去帮忙,没有要一分钱工钱,为什么要承担责任?而且张丙进了厨房后才听说外面有人摔倒,中间相隔了一段时间,根本不可能是张丙撞倒的。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则称,其施工当天并未饮酒,施工的脚手架也进行了固定,但未戴安全帽,施工前也未签订劳务合同。并表示,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等都是张甲在出,不清楚张甲具体垫付了多少钱。

    调解成功当庭履行

    考虑到三被告皆是同村,为打造和谐乡邻,法庭将重点放在了调解上。

    “装修房子本来是好事,发生这种事情也非大家所愿,但既然事情已经发生,大家又是乡里乡亲的,互相体谅一下,以后仍旧和睦相处,不是很好吗?”马华强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双方分别进行劝解。县人大代表张春祥也帮忙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甲、张乙自愿各自承担原告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500元,共计11000元,扣除两人已垫付的8600元(张甲6600元,张乙2000元)后,被告张乙再支付原告2400元,退还被告张甲多垫付的11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张甲和张乙各自分担263元。

    签字完成后,被告张甲、张乙拿出手机,当场用“网上转账”的方式,将协议义务履行完毕。

    看到这个结果,县人大代表张春祥对该案表示了肯定与赞赏。“九重法庭在张河村巡回审理的这起劳务侵权纠纷案件,意义十分重大,不仅让村民群众学习到相关法律知识,也能帮助他们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而该案的圆满调解,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官提醒 提供劳务要树立安全意识

    马华强介绍,近年来,随着九重镇的建设发展,各种施工工程越来越多。然而,由于群众的法律意识不高,对一些无合同、无资质、无安全保护措施的工程防范性不强,发生伤亡事故时很难维权。此次巡回审理该案,一是起到“以案普法”作用,让村民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告诫大家今后在生产、生活及务工中,要时刻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把安全意识放在第一位。

责任编辑: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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