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周 勤 薛超庆)在市体育中心门口练车被保安制止后,赵某将保安打伤。日前,宛城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执行。
2016年3月31日16时许,赵某与妻子在市体育中心门前练车时,体育中心保安丁某上前制止,因双方言语不合互相辱骂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赵某用拳头将丁某的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丁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赵某与丁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金75000元,丁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