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周勤 薛超庆)在某体育中心门口练车被保安制止后,被告人赵某将保安打伤。近日,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赵某与妻子在某体育中心北门前练车时,该中心保安丁某上前制止。因双方言语不合互相辱骂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赵某用拳头将丁某的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丁某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丁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金75000元,丁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即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