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判 刑

发布时间:2017-12-12 09:33:54


    本报记者 吕文杰

    转移资产逃避应尽义务。近日,一名90后女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唐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14年9月,被执行人王某与原告宋某签订超市经营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总转让价款184万元,王某累计付款共计82.5万元,下欠101.5万元未付。后宋某多次向王某催要余款无果将王某诉至法院。唐河县法院审理后判令王某支付欠款,但王某依然拒不还款。2016年6月29日,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向王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王某仍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经过调查发现,王某在诉讼时已将超市转让给他人,但所得转让款并未用于偿还所欠申请人宋某的欠款,执行人员将查明的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宋某对王某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唐河县法院受理了宋某的自诉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王某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下,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唐河县法院作出逮捕决定书,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才慌了神,赶忙让家人帮忙解决。

    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支付宋某现金15万元,保证下余款项以后每月支付5万元至付清。法院认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有悔改表现,且在审理过程中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7年12月12日《南阳日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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