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谁出卖组织砍倒谁”为组织纪律,以作案周期短、影响大,涉案人员多,年龄小(其中年龄最小的犯罪时不满15岁、7人不满18岁),创淅川之最的闫安涉黑团伙,11月26日,经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决定,判处被告人闫安、肖某某、温某等15人,分获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年、四年零六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以来,被告人闫安、闫锋(另案处理)等人为了进一步巩固组织,闫安、闫锋、魏甲朋、王亮、李彦飞、张梦、周晓川(另案处理)等八人歃血为盟,结为异姓兄弟,后又将其他7人拉进团伙并委以重任,使他们很快成为团伙的骨干成员,逐步形成了以闫安、闫锋为领导,全青华为军师,
其他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团伙。闫锋、闫安为了使团伙成员积极参与到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中去,以“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谁出卖组织砍倒谁”为组织纪律,对团伙成员恩威并施,采取提供住宿、作案刀具,统一调遣、统一行动的方法将团伙人员收拢到一起。该团伙为了树立非法权威,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21日,连续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强迫卖淫等暴力犯罪二十余起,致伤十余人,获取了非法暴利,并将犯罪收益用于日常违法犯罪活动的开支,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该团伙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大局,在淅川县城区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
日前,淅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闫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肖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温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审判决后,闫安、肖某某、温某等人表示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