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小纠纷竟找人砸坏对方财物9万余元的被告人黄某, 11月25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案开庭情况曾于2009年11月12日被南阳法院网报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开有一家全友家俬店。2007年12月9日,其因为安装在南阳油田金鼎电器店旁边的招牌,被该店老板李某某拆掉而生气,与其司机李某(另案处理)商量找人出出气,二人来到油田找到田某(另案处理),要求田某帮忙教训李某某,黄某答应给田某一万元辛苦费。田某又找来三四名男子,手持关公刀,将金鼎电器生活广场的玻璃门、抽油烟机等电器砸毁。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共计90236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