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犯为啥不能减刑,“老赖”减刑申请为啥不批准,南阳中院召开发布会——

《南阳晚报》减刑假释案,全在阳光下

发布时间:2017-12-20 10:17:27


    □本报记者  王勇  通讯员  赵晖  刘亚磊

    不主动退赃的贪污罪犯可不可以获得减刑,“老赖”在狱内服刑良好申请减刑能否得到批准。昨天上午,南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今年以来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开展情况,并公布典型案例。据统计,2017年南阳中院共办理减刑案件486件,全部实现了公开开庭,所有案件的立案和结案信息均在网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了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开透明。

    案例一 退赃不主动,贪污罪犯不减刑

    2008年4月至2012年4月,张某利用任邓州市构林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贪污124000元。2013年,邓州市法院以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对违法所得124000元予以追缴。

    今年6月26日南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称罪犯张某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违法所得124000元,已缴纳3000元,建议对其减刑7个月。

    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因系职务犯罪,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类罪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虽然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所获奖励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多可对其减刑9个月的条件,但其犯罪违法所得大部分未主动退赔,因此,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

    案例二 只要不还款,“老赖”不得减刑

    淅川人柴某因借贷纠纷被陈某诉至淅川县法院。此案经过两审,2015年9月18日,淅川县法院对柴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柴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2015年12月11日,淅川县法院决定对柴某罚款人民币2万元,但他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缴纳罚款。2016年7月27日淅川县法院以被告人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南阳市监狱于今年1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称罪犯柴某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表扬2次,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因罪犯柴某在服刑期间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且拒不缴纳罚款,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其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不予减刑。

文章出处:12月20日《南阳晚报》第W9版:南阳法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