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李淑君 刘亚磊
■入狱后表现良好 减刑9个月
12月19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开展情况,并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比例首次达到100%,所有案件的立案和结案信息均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了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开透明。
据统计,今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办理减刑案件486件,裁定准予减刑468件,裁定不予减刑16件,准许监狱撤回减刑2件。其中涉及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刑案件8件,准予减刑6件,不准减刑2件。
基本案情:罪犯郑某,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人。
2013年7月17日,林某在郑州市一茶叶店内与郑某、马某见面后,将6根象牙制品交与马某。经鉴定,6根象牙制品为亚洲象或非洲象所有,价值人民币797506元。在共同犯罪中郑某系从犯。
2015年2月5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在案的6根象牙制品,予以没收。郑某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今年1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称罪犯郑某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表扬4次,罚金10万元已缴纳;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建议对其减刑9个月。
裁定结果:对罪犯郑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法理评析:依照相关规定,罪犯郑某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4次,依法可以减刑8个月。但其系从犯,且罚金全部缴纳,综合考虑其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及犯罪情节等因素,认为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备法律规定的酌定从宽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其减刑9个月。
■罪犯罚金未交 酌情从重减刑
基本案情:罪犯李某,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镇平县柳泉铺乡人。
2013年4月17日至10月7日,李某伙同张某二人分别在唐河县、西峡县、方城县、社旗县采取高价收购粮票的方法对6名村医实施诈骗,共计诈骗现金18.41万元。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系主犯。
2014年6月9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14万余元。
2015年6月2日,因在李某服刑期间发现漏罪,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与原判诈骗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退赔被害人冯某4万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被法院驳回。
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今年1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称罪犯李某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但罚金7万元未缴纳,18.11万元未退赔;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8个月。
裁定结果:对罪犯李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
法理评析: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最高依法可以对其减刑9个月。但李某系主犯,且多次、流窜作案,判决生效后罚金未缴纳,也未对被害人退赔。因此,综合考虑其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及犯罪情节等因素,遂依法裁定仅对其减刑5个月。
■职务犯罪未退违法所得 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罪犯张某,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邓州市人,原邓州市构林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
2008年4月至2012年4月,张某利用任构林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取构林镇建房户上交的建房款12万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予以贪污。2012年1月份,张某在经手发放2011年度构林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时,该村会计赵某多领4000元。同年4月份,赵某从村镇中心报账员曾某处转4000元给张某,张某将该款占为己有。
2013年12月10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违法所得的12.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今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称罪犯张某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违法所得12.4万元,已缴纳3000元;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7个月。
裁定结果:对罪犯张某不予减刑。
法理评析:罪犯张某因系职务犯罪,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类罪犯,依照相关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虽然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所获奖励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多可对其减刑9个月的条件,但其犯罪违法所得大部分未主动退赔,因此,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
■拒不执行判决 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罪犯柴某,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淅川县盛湾镇人。
柴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6月14日被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5年4月23日,柴某因借贷纠纷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决向陈某支付欠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柴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2015年8月13日,陈某向淅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9月18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对柴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柴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同年12月11日,法院决定对柴某罚款2万元,但柴某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缴纳罚款。2016年7月27日,法院以被告人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今年1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称罪犯柴某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表扬2次;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裁定结果:对罪犯柴某不予减刑。
法理评析:因罪犯柴某在服刑期间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且拒不缴纳罚款,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其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不予减刑。
■建议减刑期间又违纪 撤回减刑建议
基本案情:罪犯刘某,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
2014年8月2日,刘某在遂平县城抢劫手机1部、充电宝1个,共计价值2218元。2015年2月5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今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称罪犯刘某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表扬4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刘某在提请建议减刑期间,又犯有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受到了记过处罚,申请撤回对罪犯刘某的减刑建议。
裁定结果:准许撤回对罪犯刘某的减刑建议。
法理评析:依据相关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最重要条件就是要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改造,如果违反监规狱纪足以导致对其改造表现作出否定性评价的,则不应给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