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李淑君 刘亚磊
核心提示
12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该院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开展情况,并公布了典型案例。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该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比例首次达到100%,所有案件的立案和结案信息均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了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开透明。
据统计,今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办理减刑案件486件,裁定准予减刑468件,裁定不予减刑16件,准许监狱撤回减刑2件。其中涉及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刑案件8件,准予减刑6件,不准减刑2件。
入狱后表现良好 减刑9个月
2013年7月,林某在郑州市一茶叶店内与郑某、马某见面后,将6根象牙制品交与马某。经鉴定,6根象牙制品为亚洲象或非洲象所有,价值人民币79万余元。在共同犯罪中郑某系从犯。2015年2月5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在案的6根象牙制品,予以没收。
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今年1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称罪犯郑某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表扬4次,罚金10万元已缴纳;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9个月。
裁定结果:对罪犯郑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法理评析:依照相关规定,罪犯郑某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4次,依法可以减刑8个月。但其系从犯,且罚金全部缴纳,综合考虑其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及犯罪情节等因素,认为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备法律规定的酌定从宽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其减刑9个月。
职务犯罪未退违法所得 不予减刑
2008年4月至2012年4月,张某利用任某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取某镇建房户上交的建房款12万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予以贪污。2012年1月份,张某在经手发放2011年度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时,该村会计赵某多领4000元。同年4月份,赵某从村镇中心报账员曾某处转4000元给张某,张某将该款占为己有。
2013年12月10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违法所得的12.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今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称罪犯张某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违法所得12.4万元,已缴纳3000元;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7个月。
裁定结果:对罪犯张某不予减刑。
法理评析:罪犯张某因系职务犯罪,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类罪犯,依照相关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虽然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所获奖励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多可对其减刑9个月的条件,但其犯罪违法所得大部分未主动退赔,因此,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
拒不执行判决 不予减刑
柴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6月14日被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5年4月23日,柴某因借贷纠纷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决向陈某支付欠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柴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2015年8月13日,陈某向淅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9月18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对柴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柴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同年12月11日,法院决定对柴某罚款2万元,但柴某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缴纳罚款。2016年7月27日,法院以被告人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今年1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称罪犯柴某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表扬2次;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裁定结果:对罪犯柴某不予减刑。
法理评析:因罪犯柴某在服刑期间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且拒不缴纳罚款,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其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