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正在筹建的公司。2008年7月10日起,帮助老板进行前期筹建和设立工作。由于当时营业执照没有批下来,老板和我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公司成立前,老板以现金形式每月发给我6000元工资,但未提社保缴纳之事。12月21日,我因个人原因离开该公司,此时,营业执照已于11月10日批准下发。请问,该公司是否应从2008年7月10日至12月21日补缴我的社会保险费?
读者:赵森
赵森读者:
你原所在公司在营业执照批准下发之前,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企业主体资格,所以不能行使其主体资格的职能。在这之间你们双方发生的争议只能是民事争议,而不是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从营业执照注册批准下发起,企业具有主体资格。所以,你要求缴纳社保费的请求时间应从11月开始。12月你未工作满月,因此,公司应当为你缴纳一个月的社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