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吗?

  发布时间:2009-12-01 08:50:54


编辑同志:

我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正在筹建的公司。2008710日起,帮助老板进行前期筹建和设立工作。由于当时营业执照没有批下来,老板和我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公司成立前,老板以现金形式每月发给我6000元工资,但未提社保缴纳之事。1221日,我因个人原因离开该公司,此时,营业执照已于1110日批准下发。请问,该公司是否应从2008710日至1221日补缴我的社会保险费?

读者:赵森

 

 

赵森读者:

你原所在公司在营业执照批准下发之前,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企业主体资格,所以不能行使其主体资格的职能。在这之间你们双方发生的争议只能是民事争议,而不是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从营业执照注册批准下发起,企业具有主体资格。所以,你要求缴纳社保费的请求时间应从11月开始。12月你未工作满月,因此,公司应当为你缴纳一个月的社保费。

责任编辑:N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