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吕文杰 通讯员 丁清凌
张某入住酒店一晚上后,次日清晨爬上窗台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后,死者家属将入住的酒店告上法庭。日前,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酒店对张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双方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补偿张某妻子和女儿经济损失3万元。
2016年12月23日晚上,张某登记入住南阳市某商务酒店5楼客房。次日8时许,张某意外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张某系从客房窗户坠落致死。张某的妻子和女儿认为,酒店提供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不足以有效保障住宿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张某死亡,应承担50%的责任。故请求判令酒店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33.233万元。
酒店辩称,张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己从房间的窗户跳楼自杀,这一点酒店是不能预见和控制的,宾馆没有能力去阻止他跳楼,酒店还认为设施设备均符合消防、公安部门和行业要求标准,因此酒店方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卧龙区法院法官现场勘查,张某入住客房的窗台高度为90cm,半扇窗户的宽度为58.5cm,该窗户只能打开半扇,未安装限开器,安装有螺丝钉以限制窗户的完全打开。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张某入住酒店后,酒店应尽到保障客人安全的义务。建设部《民用建筑建设通则》中规定,临空窗台低于80c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而张某入住的客房,其窗台高度为90cm,不属于必须安装防护措施的范围。且这样的高度也只能打开半扇窗户,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不会失足坠楼的。故酒店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但基于双方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公平原则,酌定酒店补偿张某妻子和女儿经济损失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