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周 勤 沈宗善)前妻在没离婚时借款10万元,离婚后被债主找上门来,找前夫来要账。这位前夫到底该不该还这笔钱,近日,宛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给出了答案。
2015年,冯某因经营需要向葛某借款,由某汽车销售公司担保。葛某以现金方式向冯某交付了10万元,冯某给葛某出具了借据一份,约定每月利息2000元。自2017年3月起,冯某不再还本付息,葛某遂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被告冯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办理了离婚手续,本案借款发生在两名被告婚姻存续期间。 法院审理此案时,冯某的丈夫赵某显得非常冤枉,辩称他与冯某约定,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外借款,否则由举债人偿还借款。本案债款赵某自称并不知情,且借款数额巨大,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冯某个人债务,依法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他本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葛某向被告冯某交付了10万元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的支付标准,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因该借据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冯某归还借款。关于冯某的丈夫赵某的法律责任,因本案借款发生在两名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两名被告并未与原告约定本案债务属个人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认定,两名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偿还该1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冯某和赵某共同偿还原告葛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2017年3月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为止;为该借款担保的某汽车销售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