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周勤 沈宗善)没离婚时,妻子向他人借款10万元;离婚后,债主找上门,丈夫认为不应该由自己来偿还这笔欠款。到底该怎么还款,请看看宛城区人民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2015年,冯某因经营需要向葛某借款10万元,由某汽车销售公司担保,并给葛某出具了借据一份,约定每月利息为2000元,借条上有冯某的签名和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公章。但自2017年3月起,冯某不再还本付息,葛某遂将冯某及其丈夫赵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查,被告冯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办理了离婚手续,该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赵某辩称,与冯某结婚时约定,不能以个人名义在外借款,否则由举债人偿还借款,“本案的借款我并不知情,且借款数额巨大,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冯某的个人债务,依法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我本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葛某向冯某交付了10万元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的支付标准,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因该借据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冯某归还借款。
关于赵某的法律责任,因本案借款发生在两名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两名被告并未与原告约定本案债务属个人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认定,两名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
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冯某和赵某共同偿还原告葛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2017年3月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为止;为该借款担保的某汽车销售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