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提成问题与同事发生争执,一时气愤将同事的“苹果“手机摔坏,赔偿同事8000元损失后,12月28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毛某某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份的一天,在被告人毛某某居处,毛某某与同事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毛某某一时气愤之下,将徐某放在沙发上的苹果7PLUS手机摔到地上,致使手机无法使用。后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手机价值6448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毛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