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伙抢劫六百元 被判处刑罚四千

  发布时间:2009-12-02 08:46:22


一团伙趁夜晚无人之机,手持木棍、砖头等作案工具,对他人殴打并抢走价值600元财物,触犯刑法的被告人王坤、程伟犯抢劫罪,121日,被新野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判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王坤、程伟、系新野县城人。200921323时许,被告人王坤、程伟伙同王某(已判刑)、丁某(另案处理)窜至新野县城金牛花园附近,手持木棍、砖头对在此等人的李某进行殴打,致其左眼部轻微伤。后抢走现金135元,价值525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趁夜晚无人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均应受到惩罚。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二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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