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申请人崔某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蒋同昌的办公室里,拿到了宛城区法院执行局从被执行人某物业公司执行来的工资和补偿金。
崔某2015年进入某物业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700元,后双方因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物业公司支付申请人补偿金5400元,并支付申请人工资1241元。裁决生效后,因物业公司不履行,崔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春节将至,为了让农民工尽快拿到执行款,执行干警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物业公司以崔某与公司另有纠纷为由不愿支付。执行干警警告物业公司负责人:“不管你们与崔某有什么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都不是明智的行为,拒不执行将会被移送公安机关按拒执罪审查起诉,你们与崔某的其他纠纷也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经过说服教育,1月26日,物业公司将执行款交到法院,执行干警立即通知申请人到法院领取了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