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个别企业利用变更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事情屡见不鲜,导致案件久执难结。2月7日,内乡法院冻结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这是该院根据执行司法实践,创新出的又一执行措施。
2014年8月,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因经营所需,向内乡县村民杨某借款3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分,并由西峡县全银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合同两年到期后,杨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诸内乡法院,要求上述两公司履行借款合同还款。
庭审中,上述两公司对杨某所诉事实无争议,但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公司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杨某不同意延续还款日期。内乡法院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有关规定,判令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一次性偿还杨某300万元及利息;驳回杨某对西峡县银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生效后,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未在判决书指定时间内履行法律义务,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内乡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前履行完毕,但该公司仍未履行。为避免该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而使该案难以执结,内乡法院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冻结该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