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行驶时与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摔倒在路面上碾压后,致人死亡,被害人的亲属四人将被告王华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新野县营销服务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12月7日,在法院耐心细致工作的调解下,使二被告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7500元。
原告张某,系被害人程某之妻,原告程某、程某某系被害人子女,原告,翟某系被害人之母。2009年2月16日19时30分许,在新野县汉城办事处朝阳路与健康路口处,被告人王化星驾驶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与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摔倒在路面上的程某发生碾压,造成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华星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营销服务部投有死亡赔偿金额110000元的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00元的商业第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
此案的和谐调解,使当事人双方满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