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淅川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哑女卖淫案,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侯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淅川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7月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淅川县上集镇),被告侯某某(男,1966年9月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淅川县范蠡公园“范蠡公园休闲屋”)。2007年7月份以来,多次组织哑女王某、杨某、侯某某、肖某某等人在自己开办的“范蠡公园休闲屋”内卖淫。同时积极联系嫖客,并骑电动车、搭车或由侯某某开车接送等方式多次组织哑女王某、杨某、侯某、肖某某等人到淅川多处宾馆进行卖淫,从中收取每人每次现金50元、100元不等的好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侯某某在李某某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接送卖淫女起协助作用,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