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白丞博
超过保质期 十倍赔偿
王先生于2016年在南阳市某超市购买昆仑雪菊礼盒四提,每提单价250元,购买后拆开发现该礼品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已经超过保质期十个多月。王先生发现后,将该事件反映到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该局认为其反映属实,并拟对超市进行行政处罚。该案经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超市退回购物款并赔偿王先生1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超市出售的食品严重超过保质期,已经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本案支持了王先生退回购物款并赔偿十倍货款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产品有瑕疵 退货赔款
2016年4月李女士通过某电子商城以3299元购买Apple iPad平板电脑一台,货到付款。2016年5月中旬,李女士在使用中发现购买的电脑内屏有块墨汁样的斑块,遂申请售后维修服务,该电子商城以产品在未按“用户手册”的说明下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的损坏,不在三包范围内为由,让李女士联系厂家售后进行付费维修。李女士随后向工商局投诉亦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收回所售平板电脑,退还所付货款3299元并赔偿货款三倍赔偿金9897元及因处理本纠纷支出的交通费、咨询费、材料费等费用。诉讼中电子商城向法院提出对争议产品是否是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申请,随后又撤回该申请。法院审理后判决电子商城全额退还李女士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李女士退还涉案平板电脑。
法官说法: 本案双方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李女士所购买的平板电脑出现“内屏有块墨汁样的斑块”的问题,导致该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电子商城撤回对争议产品是否是质量问题的鉴定,无法证实其所售产品为合格产品,故李女士要求电子商城退回货款的请求正当,予以支持。电子商城提供的平板电脑出现问题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因李女士无法证实电子商城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故李女士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请求不予支持。考虑到李女士在处理本案纠纷过程中存在一定经济损失,电子商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酌定电子商城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500元。
验货不仔细 风险自担
2016年6月,陈先生通过某互联网平台上一藏品店铺购买2013年版熊猫金币5枚套装,价格为18888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拆分状态为不需拆分。三日后该店铺将附有清单的货物通过京东物流送至陈先生家中,陈先生的父亲在快递员在场的情况下,拆除包装验收货物后在出库单上签收,并以刷卡方式支付全部货款。陈先生于当天收货8小时后与网络客服反映收到货物中缺少熊猫金币并拨打110报警。藏品店铺回复陈先生让店铺查看监控,并与配送方面确认交接情况,随后藏品店铺答复陈先生,快递员确认陈先生一方已进行验货,并可向陈先生提供货物打包的监控视频。之后陈先生以涉案店铺未交付货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店铺赔偿其全部购物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快递公司将货物送至陈先生家中,陈先生父亲当场拆除包装验收货物后在出库单上签收,并支付货款。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涉案店铺已向陈先生交付诉争货物。陈先生主张未收到相关熊猫金币,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要求店铺赔偿全部购物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提醒广大网购爱好者,接收贵重网购物品时,一定要亲自办理,并在快递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打开包装仔细查验货物,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与快递人员交涉拒收,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与商家联系处理。发现问题包裹切不可盲目签收。
网购假面膜 商家退货
2015年9月,王先生在天猫网络购物平台某面膜销售店铺购买“补水蚕丝面膜贴”9盒共180片,每盒149.9元,购买“清肌亮采蚕丝面膜贴”9盒共45片,每盒96元,共计付款2213.1元。该店铺在网页上宣传其产品为天然细密轻薄蚕丝面膜,产品包装上显示“轻薄透气、仿如第二层肌肤的隐形蚕丝质地”。王先生使用涉案面膜六片,后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检测分析,该面膜膜布为100%再生纤维素纤维,不含蚕丝成分。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该店铺退还购物款并支付购物款三倍的赔偿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王先生返还店铺未使用的下余面膜。
法官说法:涉案店铺所销售的产品宣传为天然蚕丝质地的面膜,但面膜布实际为100%再生纤维素纤维,不含蚕丝成分,且从店铺提供的检测报告也可看出其虚假宣传,该宣传行为构成欺诈。王先生要求店铺退还货款,包含请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应予撤销,双方相互返还货款和货物,王先生已使用的部分不再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涉案店铺存在欺诈行为,故王先生要求店铺赔偿其购买全部商品总价款三倍数额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选错了机型 不予退还
60岁的李先生于2015年10月中旬在某电商公司购买iPhone5黑色16G电信版手机一部,其于次日收货并支付货款人民币4498元。之后,因手机无法使用其原有的移动号码的手机卡,李先生提出退货。电商公司于五日后以短信答复称该产品是电信定制机,无法使用移动号,且因李先生已开拆原封包装,该产品不支持无条件退货。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由电商公司返还其货款4498元。庭审中,李先生陈述购买手机时网页上确实写明了系电信版。李先生没有看规格参数页面,也没有咨询过客服,不清楚购买时网页上是否注明适用的网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电商公司已经在网页上写明了手机系电信版,并无隐瞒商品真实信息的行为。作为网络购物消费群体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和文化水平,应能够注意到并理解手机的网络制式,故电商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李先生主张电商公司没有对产品信息作出完整真实的说明、侵犯其知情权的理由缺乏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网络购物无条件退货的条款,但涉案手机系定制机,且李先生已开拆包装使用,商品已经不符合完好条件,影响二次销售,故李先生要求退货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也提醒广大网购爱好者,网购时一定要看清商品详情和型号,需要时主动与店铺客服进行联系确认,确保所购物品满足自己的要求。避免错购商品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法官支招:
网购技巧要牢记
本期法官和大家分享的案例,有消费者维权成功的案例,也有起诉失败的案例,可见网购在为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风险,在此法官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网购技巧三条:一、购物前擦亮眼睛,一定要货比三家,尤其是网络购物,要选择信誉好、商品质量可靠的店家和售后保障可靠的大型网购平台,避免在不正规的网络平台购物,容易产生纠纷且维权困难。二、收货环节要提高警惕,当面验货,出现问题当面拍照取证、当面联系客服处理,避免签收后再出现数量或质量问题却无法证实,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三、在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每个人更需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网购也一样。对网购不熟悉的人士,购物时应多向周围熟悉网购的人请教,或者由别人帮忙代购,避免因缺乏经验落入 “陷阱”。⑬4
核心提示
每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维权的话题都离不开法律的身影。2017年河南工商系统“12315”投诉平台数据显示,在商品消费投诉中,河南人在购买服装鞋帽、汽车和家电时遇到的“糟心事”最多。在2017年商品消费投诉中,日用百货、交通工具、家用电子电器和通信器材居于前四位,占商品类投诉的比重分别为22.9%、19.3%、8.9%和7.4%。在日用百货投诉中,涉及服装、鞋帽类的投诉达到54.5%,其次是家具和化妆品,占比分别为19.4%和6.8%。就消费者投诉率较高的维权话题,南阳市中级法院的法官结合近年来相关维权案件,从正反两方面为您维权出谋划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