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周勤 沈宗善
前妻在没离婚时借款10万元,离婚后被债主找上门的丈夫认为自己不应该归还这笔欠款。且看法院如何判决。
2015年,冯某某因经营需要向葛某借款,由某汽车销售公司担保。葛某以现金方式向冯某某交付了10万元,冯某某给葛某出具了借据一份,约定每月利息2000元,借款方到期不能还款,借条上有冯某某的签名和汽车销售公司的公章。自2017年3月起,冯某某不再还本付息,葛某遂诉至法院。
被告冯某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办理了离婚手续。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
法院审理期间,冯某某的丈夫赵某辩称:其与冯某某婚内约定,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外借款,否则由举债人偿还借款。本案债款他并不知情,且借款数额巨大,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冯某某个人债务,依法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葛某向被告冯某某交付了10万元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的支付标准,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因该借据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冯某某归还借款。
关于冯某某的丈夫赵某的法律责任。因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二被告并未与原告约定本案债务属个人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认定,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偿还该1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冯某某和赵某共同偿还原告葛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2017年3月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为止;为该借款担保的汽车销售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