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在解除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限制高消费令,屏蔽了李某某在失信黑名单上的信息。
2015年7月份,被执行人李某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左转时与申请人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院调解,李某某赔偿张某损失12000元。张某出院后,经鉴定已造成10级伤残,因后续治疗问题和残疾赔偿金,张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
因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后,李某某未予回应。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李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将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24个月。1月19日又依法对李某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3月6日,执行干警找到了李某某的妻子,询问时,李某某的妻子说,他们不该再赔偿,要到法院申诉。执行干警告诉她,可以在十日之内到法院进行申诉,申诉期间法院冻结的款项不会交给申请人,逾期则由申请人领取。
经过执行干警的耐心释法,李某某的妻子表示愿意与申请人协商解决。在执行干警的协调下,申请人放弃部分执行款,3月9日,李某某的妻子拿来18000元现金,案件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