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申请人杨某从镇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姜鑫手中接过六万元执行款。长期逃避执行的郭某在被以拒执罪立案后,被迫履行了全部义务。
申请人杨某受雇于郭某从事货物运输工作,郭某因资金紧张,未按时向杨某支付工资,另又向杨某借款50000元。杨某起诉后,镇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郭某于十日内偿还杨某借款及工资款64000元,判决生效后,郭某拒不履行,杨某向镇平法院申请执行。
因郭某长期在内乡县务工,居住地点不明,无法采取强制措施;通过执行查控平台调查结果显示,郭某名下有江淮牌汽车一辆,明显具有执行能力,但该车辆被郭某隐匿,无法进行控制。姜鑫并没有因为“人难找、财产难寻”放弃,而是千方百计查找郭某的下落,针对当事人在春节前回家过年的心理,进行有效布控,于2月6日将郭某依法拘留。
郭某被拘留后,既不报告财产,也拒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某依法对其提起刑事自诉,镇平法院经审查立案后,依法对郭某作出逮捕决定。郭某被逮捕后,意识到后果的严重,主动与杨某协商并履行六万元的义务。杨某自愿放弃四千元的债权并对郭某予以谅解,案件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