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弹威胁带敲诈 敲诈未逞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12-09 08:48:46


在饭店打工,因工资与饭店老板发生纠纷,采用非法手段,携带一枚制式子弹,用塑料袋包装后,放在老板饭店门下,并发短信威胁敲诈现金,因被害人及时报警,被新野县公安机关抓获的被告人王兴才,犯敲诈勒索罪,128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王兴才,系河南省唐河县湖阳镇人。20099月份,被告人在新野县汉城办事处人民路史某的饭店打工,因工资问题引起被告人的不满。97730分,被告人用手机和饭店老板史某联系,要求史某给其现金10万元,否则,让其不得安宁砸毁饭店。史某未予理睬,被告人于同日下午打电话催款。986时许,被告人骑电动车携带一枚制式子弹,用白色塑料袋包装后放在饭店门下,并用同样的手段发短信威胁老板史某敲诈现金5万元,因被害人及时报警,被新野县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敲诈勒索现金未能得逞。

被告人王兴才,因打工为工资与老板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正当渠道解决问题,不该采取违法手段,用子弹威胁敲诈他人,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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