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一言不合伤人 赔偿四万并获刑

发布时间:2018-03-22 15:25:04


    本报讯(记者王付栓)收取物交会会费时,与一商户发生争吵并把人打伤的谷某,日前,被方城县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在去年方城县小史店镇小史店街物交会上,谷某收取会费时,与同在一起做服装生意的张某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在场的宋某(已被行政处罚)用一把折叠椅子,将张某嘴部打伤;谷某用一把木椅子,将张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本案在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谷某亲属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0000元。张某自愿撤回对谷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文章出处:3月22日《南阳晚报》第W9版:直播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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