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在南阳和驻马店两地中级人民法院的积极协调下,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泌阳县人民法院通力协助,成功将被执行人泌阳某科技公司价值数十万元的设备扣押,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1月19日,被告泌阳某科技公司为被告周某作担保人,向原告杨某借款2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追要上述借款,二被告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杨某遂诉至唐河县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偿还原告杨某本金及利息,泌阳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杨某在诉讼时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泌阳某科技公司所属的财产进行查封。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唐河法院执行干警前往泌阳某科技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价值数十万元的设备因拖欠场地租赁费用已被当地某食品公司扣留,该食品公司负责人刘某声称,此设备将用于抵偿被执行人泌阳某科技公司近年来拖欠的场地租赁费用,并向唐河县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但唐河县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该食品公司的执行异议。随后,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刘某处做工作,向其释法明理,但刘某拒不配合且一直避而不见,执行干警无法进入车间扣押设备,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唐河法院执行局将这一情况汇报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中院接到报告后高度重视,迅速启动执行协作机制,与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联动,两地中院对案情进行分析,达成一致意见。3月21日早上,唐河县法院接到驻马店驿城区法院反馈的信息:扣留被执行人机器设备的泌阳某食品公司负责人刘某将于当天上午在驿城区法院参加一场行政诉讼。接到反馈信息,唐河法院执行干警一方面向中院汇报案情,一方面请求驿城区法院密切关注刘某的行踪,两辆警车载着10名干警火速赶往驿城区法院,终于在刘某结束庭审之时赶到,并在驿城区法院执行局的协助下将其拘传至唐河法院。
在唐河法院执行局里,承办法官反复向刘某释法明理,并告知其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将会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在法官的耐心劝说和法律的威严之下,刘某终于不再抗拒,同意放行涉案机械设备。
3月21日下午,执行干警立即赶到泌阳县法院,在泌阳县法院执行局的协助之下,唐河县法院的警车和几辆大型运输车辆驶入该食品公司,将全部机械设备运出,并安全运回唐河县,妥善保管。
此次执行行动,南阳市与驻马店市两地法院充分落实执行联动协作机制,共同织就了执行密网,高效联动,通力协作,提高了执行效率,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生效判决和严厉打击失信行为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