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夜硕鼠卖废品 三人盗窃两人收赃共获刑

  发布时间:2009-12-10 09:06:54


129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掩饰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郭红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田伟、乔正均以盗窃罪各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各罚金2000元;被告人赵金淮以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邓妞以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郭红系河南汝阳县人,被告人田伟、乔正系河南孟州市人,被告人赵金淮、邓妞系河南新野县人。被告人郭红、田伟、乔正案发前均在河南新野汉华酒厂打工。20096月下旬至730日期间,被告人郭红多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田伟、乔正夜间秘密窃取新野县汉华酒厂因车间改造堆放在院内的旧槽钢、角铁、钢管等物品,分别销售给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被告人赵金淮、邓妞。经鉴定,被告人郭红盗窃物品价值4064元;被告人王伟盗窃物品价值1160元;被告人乔正盗窃物品价值1060元;被告人赵金淮收购赃物价值2744元;被告人邓妞收购赃物价值1320元。案发后,被盗钢管330斤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新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红、田伟、乔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郭红参与盗窃七次,价值4064元;被告人田伟参与盗窃二次,价值1160元;被告人乔正参与盗窃二次,价值106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金淮、邓妞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缴纳罚金,且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方,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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