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捕渔 国法不容

  发布时间:2009-12-10 09:40:30


国家设置禁渔期,本意为保护水产资源,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但不法分子却置国法于不顾,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淅川法院就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判处被告人申某犯非法捕捞产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3日早上,被告人申某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在仓房胡坡水域非法捕鱼时被淅川县水产局的工作人员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收缴抬网及小鱼20斤。另查明,被告人申某在禁渔期间,非法捕鱼曾被淅川渔政部门分别处过口头警告和罚款500元。

淅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淅川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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