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街上遇到刘某、崔某(另案处理已判刑),三人一同到该县某宾馆,由被告人李某提供毒品,崔某提供吸毒工具,三人共同吸食冰毒;2014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该县某宾馆开房后,联系刘某和崔某到房间,由被告人李某提供毒品,崔某提供吸毒用品,三人共同吸食冰毒。2015年12月31日,李某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遂结合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李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