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钢管被发现 抗拒抓捕成抢劫

  发布时间:2009-12-10 14:18:05


盗窃高速公路施工所用钢管,在逃跑时抗拒抓捕,将追赶人员打伤。20091210日,被告人周某被唐河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5829日凌晨2时许,河南省唐河县农民周某约合本村村民刘某(另案处理)到本村附近高速公路施工现场盗窃钢管时,被看护工地的工人闫某等人发现并追赶,周某扛根钢管与刘某分头逃跑,闫某等人紧追不舍,周某见快要追上,便把钢管砸向前边追赶的闫某,砸中闫某右腿,闫某忍痛继续追赶,周某又用携带的雨伞击打闫某,致使闫某右腿和耳朵受伤。后周某被闫某等人抓住并带到施工工棚内,周某又趁人不备逃离现场。20096月,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唐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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