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朝荣 特约记者 白丞博 通讯员 赵清军
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乱扔垃圾、不乱停车辆是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守则。然而,偏偏有人我行我素,随意堆放垃圾、随处停放车辆,甚至因此惹上了官司。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整理出一些不守公德的“奇葩”案例,并分析其中存在的法律责任和问题,帮助群众提高警惕,文明出行。
瓦片随手扔路旁 致人摔伤须赔偿
2016年5月底的一天,方城县65岁的靳某像往常一样抱着孙女外出散步,行至一家美容店门前时,因踩到路上一块透明塑料瓦片导致脚底打滑摔倒,靳某当场腰部剧痛难忍,无法站立。美容店店主李某出门查看,并将靳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检查,靳某第一腰椎椎体变扁,呈楔形改变,压缩性骨折,李某支付了检查费。
之后,靳某先后到两家医院治疗,共花去费用1000余元。后经鉴定,其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2016年9月,靳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余元。
虽然李某店中装修时使用的材料的确是导致靳某摔伤的透明塑料瓦片,但庭审中李某不认可导致靳某摔伤的瓦片是其扔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美容店店主李某承担靳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60%,共计2.4万余元,并赔偿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纠纷案件。李某店中的阳台和门均使用了涉案透明瓦片作为装修材料,且附近未发现其他人用过此类瓦片装修,李某也无法证实涉案透明瓦片系他人倾倒,综合这些因素,确定涉案瓦片系李某倾倒继而导致靳某摔伤,完全符合客观常理。而靳某怀抱幼童,本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行至事发路段没有仔细观察脚下,导致踩上瓦片摔倒,自身也存在过错,综合过错程度,认定靳某对自身损失也应承担40%的责任。
建筑垃圾乱堆放 致人死亡法不容
2015年10月5日22时许,王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S24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李某门前处,撞上李某堆放在公路右侧的建筑垃圾,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王某妻子及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公路管理局赔偿损失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家属6万余元,该县公路管理局赔偿王某家属近2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交警认定王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且未按规定安全驾驶,因此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60%。李某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道路堆放垃圾,且未设置任何标志,不仅妨碍通行,同时带来安全隐患,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30%。公路管理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应保障公路的安全与畅通,但却任由李某在公路上堆放建筑垃圾,未及时发现并阻止李某,也未及时清理,给过往行人和车辆的通行留下安全隐患,从而导致王某经过此路时撞在建筑垃圾上致伤,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10%。
拖拉机随处停 一次事故两次赔偿
2014年9月30日21时20分,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卧龙区龙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蒲山镇赵官庄路段时,与郭某停靠在路上的拖拉机尾部相撞,造成甘某受伤,三轮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甘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道路观察不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郭某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妨碍车辆正常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甘某被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多段开放性碎折、右髌骨开放性骨折,进行了手术内固定。出院后,甘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郭某承担40%的责任,赔偿甘某近2万元。
2015年年底,甘某右髌骨骨折、右胫腓骨碎折术后鉴定为九级伤残,二次手术费鉴定为7000元。为二次手术费和残疾赔偿金,甘某再次将郭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郭某赔偿甘某1.5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前期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在甘某骨伤痊愈后,需要通过手术取出骨折内固定物,产生了二次手术费。同时,甘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有权主张残疾赔偿金。因相关费用产生和确定的时间不同,甘某分两次进行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均支持了其部分诉讼请求。一次事故,两场官司,两次赔偿,对于郭某来说可谓教训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