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白丞博 赵清军
垃圾扔路旁 致人摔伤必须担责
2016年5月底的一天,家住方城县65岁的靳某抱着孙女外出散步,行至一家美容店门前时,因踩上门口一块透明塑料瓦片脚底打滑而摔倒。美容店店主李某出门查看,并随即将靳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检查,靳某第一腰椎椎体变扁呈楔形改变,压缩性骨折,李某支付了检查费。之后靳某先后到两家医院治疗,共花去治疗费用一千余元。后经鉴定,其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2016年9月,靳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关于导致靳某摔伤的透明塑料瓦片,李某店中装修使用了这种透明瓦,庭审中李某不认可靳某摔伤的透明瓦是其扔的,但未发现附近有其他人用过此类材料施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美容店店主李某承担靳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的60%,共计两万四千余元,并赔偿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两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于美容店店主李某随意在人行道上倾倒装修垃圾,导致行人靳某摔倒身体受伤。
靳某作为65岁的老年人,年事已高,出行时怀抱幼童本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其行至事发路段时没有仔细观察脚下,导致踩上瓦片摔倒,自身也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过错程度,认定靳某对自身损失也应承担40%的责任。
倒垃圾出事 致人死亡法律不容
2015年10月5日22时许,王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S24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李某门前处,撞上李某堆放在公路右侧的建筑垃圾,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警方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王某妻子及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公路管理部门赔偿损失14余万元。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家属6万余元,该县公路管理部门赔偿王某家属近2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交警认定王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60%。李某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道路堆放垃圾且未设置任何标志,不仅妨碍通行,同时带来安全隐患,负事故次要责任,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30%。公路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应保障公路的安全与畅通,其疏于履行职责,任由李某在公路上堆放建筑垃圾,未及时发现和阻止李某,也未及时清理,给过往行人和车辆的通行留下安全隐患,从而导致王某经过此路时撞在建筑垃圾上致伤,其具有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10%。
违规停车辆 一次事故两次赔偿
2014年9月30日,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与郭某停靠在路上的拖拉机尾部相撞,造成甘某受伤,三轮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郭某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妨碍正常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甘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道路观察不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骨折,于2014年10月底出院。出院后,甘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卧龙区法院判决郭某承担40%的责任,赔偿甘某各类费用共计近2万元。2015年年底经鉴定,甘某为九级伤残,二次手术费鉴定为7000元。为二次手术费和残疾赔偿金,甘某再次将郭某诉至法院。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郭某赔偿甘某1.5万元。
法官说法
郭某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导致甘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之相撞,造成甘某受伤,郭某对甘某构成侵权,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郭某承担40%的责任。
本案中,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前期住院治疗,产生了各项费用。在甘某骨伤痊愈后,需要通过手术取出骨折内固定物,产生了二次手术费。同时甘某符合鉴定条件,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有权主张残疾赔偿金。因相关费用产生和确定的时间不同,甘某分两次进行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均支持了其部分诉讼请求。一次事故,两场官司,两次赔偿,对于郭某来说可谓教训深刻。
法官提醒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屈云华提醒,一个小小的疏忽导致官司缠身、高额赔偿,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应该是一个深刻的警醒。上述案例折射出的不应仅仅是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更多的应该是对事故产生原因的分析和思考。纵观此类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当事人只顾自身需要,忘记了他人的感受和社会公众的需要。摒弃陋习,应从我做起,只有大家都自觉了,不文明现象才会越来越少,这样的惨痛事例才不会继续上演。
核心提示
随手乱扔垃圾、路边随意停车……生活中这些不文明现象并不鲜见,这些“陋习”当事人并不以为然,殊不知因其这一举动,造成的后果有时会很严重,更有可能惹上官司。近日,记者从我市两级法院采访整理了三个因“陋习”惹出的官司,给大家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