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要赌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长达60个小时。12月11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1996年,杜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减刑释放。2009年5月3日,因唐河县城关居民曲某、利某欠其赌债未还,杜某纠集张某、吴某、晋某(均另案处理),租车将唐河县城关居民曲某、利某拉至南阳市一酒店,胁迫曲某、利某归还赌债及利息。5月4日上午,杜某将利某放回家筹款。期间,为防止事情败露,杜某先后将曲某转换多个酒店看管。5月6日上午,利某将11000元现金打入杜某指定的帐户后,被告人杜某等人才将曲某放走。
唐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杜某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