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返还押金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2006年9月份,被告田群在四川省成都市搞“直销”业务中,给早年相识的朋友阎葵电话邀其到成都,原告在成都停留四天后,于9月20日回郑州,9月29日,原告从郑州农行向被告的农行卡上汇款2万元,同年11月24日,原告携妻子王琴又到成都居住7天,2008年7月21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要求退款2万元的通知单,被告拒付,引起诉讼。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给被告汇款2万元属于什么性质,从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分析,原告是经被告邀请考察后向被告汇款且事后又与爱人一起去过成都,直到2008年7月份才向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返回押金,但被告否认是押金,反诉称,该款为传销,本文还为原告垫付了13600元,要求原告偿还。原告仅凭汇款单即向被告主张返还所谓的2万元押金,缺乏相应的证据印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请求仅凭证人证言,同样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遂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