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不能成为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 作者:桐柏县法院 冀晓莉 发布时间:2009-12-14 08: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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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邻居老何共有3个子女,由于他和大儿子何洋的关系不太融洽,两人在2005年签订了书面协议:何洋一次性给付老何5000元,以后他与老何不再有任何关系。现在,老何病重,需要很高的医疗费,老何遂向何洋提出给付医疗费履行赡养义务的要求,但何洋以他们已经签订了协议为理由拒绝支付医疗费。
请问:何洋的理由是否合法?
赵先生
赵先生:
何洋的理由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规定,不会因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改变。那么,结合你讲的情况分析,何洋和老何虽然曾签订了协议,但这不能作为何洋拒绝赡养其父亲的理由。何洋曾支付给老何的5000元费用如果不能满足老何现在的医疗费的需要,何洋仍应继续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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