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白丞博
核心提示
4月17日,我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王某某污染环境责任案”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4月1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杨某等三人污染环境责任案”进行巡回审理。两天时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连审理两起涉及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举国上下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的当下,案件审理有着很强的警示意义。
私排污水被告上法庭
方城县释之街道北关村二里庄组村民王某某所办的生猪养殖场,长期违法将养殖废水、粪便直接排入村里的自然沟、自然坑,遇强降雨污水粪便直接流入潘河,污染水源和周边生态环境,给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环境公益组织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
4月17日,经开庭审理,王某某自认环境污染的事实,并已自行进行了整改,由于双方对整改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该案将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污染池塘被判恢复原状
镇平县晁陂镇齐营村杨某等三名村民看到玉石行业的巨大商机,便购买机械在家中生产石杵并进行销售。为图省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石渣、废石块等固体废物废水,三名村民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将废物废水倾倒、排入该村池塘内。该池塘原水域面积20余亩,现仅剩下三分之一左右面积,原有的泄洪口也被废物堵塞。
涉案坑塘是齐营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同时作为自然地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对于调蓄洪水、涵养水分、保持自然景观、维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构建生态人居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三被告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惜损害生态环境,妨碍美丽乡村建设,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环境公益组织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
为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决定到案发地的池塘边巡回审理该案。“原来我们老百姓只想着他们乱倒石头和脏水,不讲卫生,好好教育一下就算了。不知道这事还犯法,法院还能判他们给我们清理池塘、恢复原状。”庭审结束后,村民对法院审判给出了这样的评价。
最终,案件经过合议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三被告立即停止向涉案池塘内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水等侵权行为,同时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三被告将已倾倒塘内的固体废物共同清理干净,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逾期未清理的,由人民法院选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一万元。由于本案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会依法将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法院还要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法院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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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新华介绍,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相关组织和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