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村官利欲熏心贪污获重刑 作者:新野县法院 陈丽 吴军 发布时间:2009-12-15 08:57:38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12月14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村支部书记贪污案件。被告人王晓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王晓刚系新野县溧河铺人。2008年以来,被告人王晓刚在任新野县溧河铺镇后陈村支部书记兼城建专干期间,利用其协助新野县溧河铺镇政府管理宅基地的职务便利,在收取6户建房户应缴镇财政的税款和土地部门的罚款后,将其中的34500元隐匿侵吞自用。案发户,被告人王晓刚退出全部涉案赃款。
新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晓刚身为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依法从事公务时,侵吞公款345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晓刚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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