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冯某因把一套单元房卖给三家而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被告人冯某在唐河县城一地段开发一栋五层单元楼,由唐河县城关镇邱某负责承建。单元楼峻工后冯某因手中没有资金而拖欠邱某工程款90000元。后冯某向邱某出示字据,约定把该单元楼二层的一套房子作为抵押,一个月内如未付清工程欠款,该房屋所有权归邱某所有。此后冯某一直未按约付工程欠款。2008年11月,被告人冯某隐瞒了已将该单元房抵押给他人的事实,又与唐河县城关居民雷某签订卖房协议,得现金50000元。2009年2月,被告人冯某再次隐瞒该房屋已卖给他人的真相,与唐河县城关居民张某签订卖房协议,张某付给被告人冯某4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冯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在亲属配合下,已把受害人雷某50000元现金退还,属悔罪表现,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