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亲兄弟买卖房不满,其弟便伙同其儿子翻墙入院,撬门入室,将携带的柴油泼洒,后点燃房屋内物品,触犯刑法的被告人王秀成,犯放火罪,12月15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王秀成,系新野县城郊乡人。2009年3月30日早上7时许,王国华(已判刑)因对其兄王某将房子卖给其弟王某某而心怀不满,便伙同其子被告人王秀成携带装有柴油的塑料壶、钉耙窜至王某家,被告人王秀成翻墙进入王某家,用钉耙撬开院门,王国华用携带的柴油将堂屋内的物品点燃,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后被新野县公安消防大队扑灭。经鉴定,大火造成经济损失14000余元,后被告人外逃。2009年7月12日,王国华因放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9年7月16日被告人王秀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害人王某表示放弃追究被告人王秀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被告人伙同其父,故意放火焚烧公民财物,可能引起不特定范围内重大公私财产被焚毁的后果,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不再追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