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载体体亟待改变

  发布时间:2008-12-30 09:20:44


在审判程序中,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方式,具有强制通知的功能。新野法院发现,在实际操作中,公告送达的指定发布媒体并不能保证受送达人知悉公告文书所刊载的内容,从而对当事人的知情权、答辩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造成侵害。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刊登公告的媒体未作规定,但最高院200112月下发的《关于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报》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发布人民法院公告唯一、合法、有效的报纸。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将公告送交人民法院报以外的报纸发布。据新野法院统计,该院近三年来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告,受送达人知悉后在限定期间内参审案件率不到5%,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法院送达公告的效果并不好。同时,极易给案件当事人造成法院牟取垄断利润的误解,并且这种公告发布做法不能完全体现法院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尊重和保护,促进司法和谐。

新野法院认为,从现代司法精神的角度来看,公告送达不应界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而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以最有效地传递诉讼信息为标准来确定公告送达方式。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原住所地等极其周边人口集中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当前,各有线电视台及知名网站具有信息传递快捷、辐射面广、查询方便、易于管理的功能。最高法院可以和此类有线电视台和著名网站沟通合作,拓展公告送达的媒体。借助电视台、互联网发布公告,综合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取得更好的公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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