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法院出台规定规范巡回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09-12-17 16:57:29


为方便群众诉讼,确保巡回审判实效,近日,内乡法院出台了《内乡县法院巡回审判若干规定》,对巡回审判地点、受案类型等进行明确规范。

一是划定巡回办案地区。将城区、乡镇周边30公里以外的地区,以及经济欠发达,群众因交通、经济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出庭参加诉讼的山区、农村,划定为巡回审判区域。

二是明确受案类型。将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在当地有一定影响、较为典型的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因身体状况难以到庭参见诉讼的案件,通过巡回审判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广大群众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列为巡回审判的重点受案类型。

三是确定巡回周期。要求各审判法庭每周至少外出巡回审理一次,并按照既定的巡回地点、巡回时间开展工作,不能因节假日、双休日或其它事宜而变更或延误。

四是规范办案人员构成。为确保巡回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巡回办案应有一名以上的审判人员、一名书记员和一名法警组成。巡回审判实行巡回法官分片负责的原则,便于法官熟悉当地风俗习惯,加强与当地民调组织的衔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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