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犯罪被判刑 刑满释放抢劫又捅人

  发布时间:2009-12-18 08:42:11


因强奸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抢劫他人财物,又无事生非将他人捅伤的被告人方坤,犯抢劫罪,1217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方坤,系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东津镇人。20061028日,因犯强奸罪,被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法院判刑二年六个月,200892日刑满释放。20095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乘坐张某(另案处理)驾驶的红色125骑式摩托车在新野县城伺机抢包,当其行至书院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200米时,张某示意被告人将走在路上的白某的手提包抢走。被害人白某的包内有三星手机一部,现金600元身份证等物。被告人得手机一部,现金二人分肥。200922422时许,被告人方坤伙同樊某、王某、李某、罗某(均另案处理)持刀窜至襄樊市襄城区梦桃源台球室,发现代某和梁某在打台球,被告人方坤和樊某各持一把刀,将代某捅伤。经签定,代某的损伤为轻伤。

被告人伙同他人,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强行夺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又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方坤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N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