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王 彬
在经济活动中,最重要、也最让咱老百姓关心的就是“合同”,一份好的合同不仅可以有效保护自己,又可以制约不诚信行为。南阳中院民三庭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向大家说说合同中的那些事儿。
案例一:原告被告都搞错,合同主体要看好
2016年7月份,南阳市区某吊顶门市部与深圳某装修公司南阳分公司签订了一单生意。可是工程结束后,装修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吊顶门市部经营者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深圳某装修公司南阳分公司支付欠款。法院一审以陈某并非合同主体及深圳某装修公司南阳分公司并非法人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起诉。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民三庭通过调解,最终在陈某作出适当让步的情况下,装修公司向其支付了工程款。
法官说法:本案中,陈某所经营的某吊顶门市部系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起诉时应以字号作为原告。深圳某装修公司南阳分公司系非法人机构,且未领取营业执照。陈某主张权利的正确方法应以所经营的字号为原告,深圳某装修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一对原被告,陈某错了俩。也难怪稳赢的官司却打输了。
案例二:合同内容不明确,法院起诉被驳回
2015年5月份,家住唐河县的刘老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合同特别约定“待买受人房款全部付清时,出卖人交付房产证给买受人”。当月,刘老师就把全部房款交给了开发商,但却一直未得到办理房产证的承诺。2017年,刘老师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房地产公司在答辩中称,未办证的原因是刘老师没有缴纳大修基金、契税等相关税费。刘老师很纳闷,认为当时开发商曾口头承诺,这些费用不用自己出,现在再以此抗辩,完全是说话不算话。法院最终以刘老师未按规定缴纳法律规定的相关税费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中并未明确办理房产证的税费由谁承担,但根据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大修基金、契税等相关税费一般由买房者承担。故此,法院最终判决刘老师败诉。法官提醒,群众签订合同除应采取书面形式外,还应对合同内容特别是履行方式及权利义务进行无歧义的明确约定,避免发生争议时,互相说不清。
案例三:明显违背公平,霸王合同不成立
案情回放:2007年11月,屈某购买了某开发商的商品房一套,房价总额为50万元,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后的90日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如违约按已付房款的0.1%支付违约金。2009年12月,开发商将房屋钥匙交给屈某。但直至2016年屈某起诉,房地产公司未协助办理房产证。诉讼中,房地产公司主张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过低,应予以调整,并酌定按照房款总额的1.5%调整为725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所提供的格式房屋买卖合同文本,所约定的延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为购房款的0.1%,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且不足以达到违约金惩罚违约和补偿损失的立法目的,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求进行调整,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