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设立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本意就是要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但不法分子为牟私利却致国家法规于不顾非法开采。淅川法院就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一审不仅判处被告人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还附带民事判其赔偿国家损失9.8607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高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淅川县西簧乡洛阳村三组自己的自留山上非法开采钒士矿。2005年县国土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并多次责令停止开采,高某拒不停止,仍继续开采至2008年10月。经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鉴定,高某非法挖点矿石储量为886.518吨,对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1.5247万元,扣除他人在高某非法采挖点开采钒士128吨,高某实际非法开采钒土758.518吨,对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9.8607万元。
淅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价值9.860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并且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淅川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