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老师:
2004年春我与妻子郭某离婚时,法院判决2岁的女儿由郭某抚养。去年秋天时,前妻身患疾病,生意也因此亏了不少,现在她的收入锐减,无力继续抚养孩子。我怕女儿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受到影响,就向前妻提出由自己抚养女儿的要求,但是,郭某坚决不同意。
请问,我有权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吗?
林先生
林先生: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有权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现在你前妻身患疾病收入减少,无力抚养孩子,符合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的规定,你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为此,你可先和对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