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笤帚扎伤眼,安装电器孩子被电伤……家长该如何防护

《南阳晚报》“六一”前夕 听法官上堂儿童安全课

发布时间:2018-05-29 09:09:49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白丞博

    儿童安全问题始终是每个家长的心头大事,但儿童安全事件还是时有发生。“六一”儿童节就要来了,昨日,南阳中院结合部分案件及安全事件给身为家长的网友们说说儿童安全那些事,也通过案件和法官说法给家长们提个醒,稍不留意就会酿成恶果。

    商场玩具有瑕疵,致人摔伤须赔偿

    2016年7月16日下午,5岁的小李到某超市的儿童游乐场玩耍,在玩充气跳跳床的过程中,不慎从跳跳床上弹起跌落地上,导致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李属十级残。因超市为其儿童游乐场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小李医疗费用等共计7万余元。

    法院查明,小李到超市儿童游乐场玩耍,超市并未要求小李的母亲陪同其入园陪护游玩。超市作为游乐场的管理经营单位,更应在儿童家长未在身边的情况下尽到安全管理监管责任,因此法院酌定超市承担80%的责任。因超市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后承担。

    大街之上乱打枪,孩子眼睛被射伤

    2013年2月11日是农历正月初二,10岁的小舟和父母一起在集镇庙会上玩耍。11岁的小黄则拿着父母刚在庙会上买的玩具枪兴奋不已,不停四处乱射,正好击中小舟右眼。小黄的玩具枪是由弹簧推动塑料弹丸而击发,射程5米左右。虽然对一般物体不具有杀伤性,但对人体敏感部位还是很有伤害。事发后,小舟经医院诊断:右眼视网膜脱离和右眼外层渗出性视网膜病变,共计支出费用2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舟右眼损伤构成七级伤残。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小黄的父母须赔偿小舟医疗费等约8万元,加上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余元。

    因家长管教不严,一个小小的疏忽导致损失10万元,教训十分深刻。此案例也提醒广大家长,任何玩具使用不当都会造成伤害,要严格管理和约束孩子自行购买玩具,不要给孩子购买危险玩具,家长也不能纵容孩子玩耍时不顾及他人安全。

    安装家电太疏忽,4岁孩子被电伤

    某净水器公司职工李某到宛城区瓦店镇张家安装净水机。在安装过程中,李某未拔掉电源也未将该仪器看管好,导致4岁的小张在玩耍过程中触碰到该仪器,右手被电烧伤。随后小张在医院进行清创和食指背皮瓣、植皮修复术,共支出医疗费7000余元。经司法鉴定,小张右手损伤评定为十级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安装净水机的过程中,对其所用的仪器管理不善造成小张被电烧伤,对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张为未成年,其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小张的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按7:3分担。因此净水器公司赔偿小张医疗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打扫卫生抢笤帚,眼睛受伤悔不迭

    小卓与小森系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16年1月份,这两名学生所在的小组负责打扫卫生区。在分发工具过程中,几名学生因为争抢大扫帚产生冲突,结果小森笤帚的竹把不慎碰住小卓的右眼上部,导致受伤。事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卓右眼视力障碍属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卓与小森在事故发生时均未年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卓在学校打扫卫生期间遭受人身伤害,该校疏于教育、防范、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该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故学校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小森是直接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因此小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学校和小森父母分担。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卓6万余元;小森的父母共同赔偿小卓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涉案小学赔偿小卓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文章出处:5月29日《南阳晚报》第W6版:南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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