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朝荣 特约记者 白丞博
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无处不在,广大家长、教育机构和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一定要在日常生活中结合实际情况,防范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免因一时疏忽酿成大错。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总结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意外伤害相关案件,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醒广大家长和孩子时刻注意预防意外伤害,用司法的力量护航孩子安全健康成长。
玩跳跳床摔骨折 商家和保险公司均担责
案情:2016年7月16日,5岁的小李在某超市儿童游乐场玩耍时,从跳跳床上弹起跌落到地上,导致摔倒并骨折。经鉴定,小李属十级伤残。因超市为其儿童游乐场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约定每次事故免赔率为5%或500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小李医疗费用等共计7万余元。
法官说法:超市作为儿童游乐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小李进入游乐场时,超市并未要求小李的母亲陪同其入园陪护游玩。超市作为游乐场的管理经营单位,更应在儿童家长未在身边的情况下,尽到安全管理监管责任。超市未采取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且未要求家长必须陪同入园游玩看护,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超市承担80%的责任。因超市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后承担。
员工疏忽烧伤孩子 公司和家长均担责
案情:某净水器公司职工李某到瓦店镇张某家安装净水机。在安装过程中,李某通过仪器做水质比较后,未拔掉电源也未将仪器看管好,导致4岁的小张在玩耍过程中触碰到仪器,右手被电烧伤。经司法鉴定,小张的右手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净水器公司赔偿小张医疗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法官说法:李某对其所用的仪器管理不善造成小张被电烧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作为净水器公司的职工,其安装净水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李某承担的责任应由净水器公司承担。小张为未成年,其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小张的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按7比3分担。因此,判决净水器公司承担小张损失7万余元的70%,共计5万余元。
争抢笤帚致使学生眼睛受伤 三方担责
案情:小卓与小森系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16年1月,几名学生在打扫卫生时争抢大扫帚,小卓摔倒在地,小森为了帮助其他同学,将手中的笤帚随手一扔,笤帚的竹把砸到小卓右眼。经鉴定,小卓右眼视力障碍属十级伤残。涉案小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险。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卓6万余元;小森的父母共同赔偿小卓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涉案小学赔偿小卓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说法:小卓与小森在事故发生时均未年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卓在学校打扫卫生期间遭受人身伤害,该校疏于教育、防范、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该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故学校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小森是直接侵权人,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因此,小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学校和小森父母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