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法院审结一起金融机构人员挪用资金案,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韦金盈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对其未退出脏款469055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韦金盈(男,汉族,49岁)自2004年2月4日以来,利用担任上集镇储金会代办员,上集镇信用社联络员之便,吸储存款959000元,仅向上集镇储金会并帐上交57970元,退还储户121175元,支付储户本息10000元,余款769855元,韦金盈挪做他用。案发后,韦金盈家属退回300800元脏款,2009年1月19日被告人韦金盈到淅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淅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金盈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为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韦金盈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淅川法院作出上述判决。